阜阳一冤案3年终得昭雪

发布:2008-11-14 8:48:5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10月22日,在安徽阜阳市九龙监狱坐了3年两个多月冤狱的王曦,被阜阳市中级法院宣告无罪,这起3年前由安徽阜阳颍州区检察机关“根据区委书记办公会议意见”办理的一起冤案得到昭雪。

  10月22日上午9时,审判长戴亚平代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王曦服刑的阜阳市九龙监狱宣布,撤销颍州区法院和阜阳市中级法院对王曦所作的有罪判决及刑事裁定,宣告王曦无罪。10时许,王曦拿到了监狱发放的释放证明书,回到了别离3年多的家中和亲人团聚。

  王曦的冤狱与苹果和蒜薹有着密切的关系。

  享受优惠收购苹果改名“蒜薹”

  安徽阜阳颍州区肉类食品公司是颍州区农委的下属单位,主要业务是肉类加工和蔬菜保鲜。1999年11月,公司根据该市水果批发个体户葛德雨提供的市场信息,安排业务员王曦、周磊等和葛一起,带着公司财务科安排的收购现金,去山东省收购苹果。到12月收了3车苹果共2.731万公斤。

  此前,财政部为了保证“菜篮子”,曾下发通知,对经营蔬菜者给予优惠政策,同时,该规定对蔬菜的概念限定“是指各种鲜菜”。

  苹果显然不是“鲜菜”,不在优惠政策范围内。公司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财务科在填写入库单时,安排周磊将单子上的品名填成了“蒜薹”,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交财务科报账,并把收购发票和运输证明全部写成了“蒜薹”。

  报账的问题解决了,那苹果如何处理呢?

  一年前,颍泉区孙寨村农民郭金彪、个体工商户李玲为收购猪皮和小肠,分别向肉类食品公司交纳了5万元和1万元的押金。后来,肉类食品公司停止经营宰猪业务,这两笔押金就没有退还。2000年4月,郭金彪等人要求退还押金,但公司无现金可支付。经过协商,郭金彪、李玲同意用库存的“蒜薹”(苹果)以每公斤2.6元的价格,冲抵了这两笔共6万元的账。后来,郭金彪等将苹果拉到阜阳市泉河北市场销售了。

  通过这笔业务,消除了公司6万元的债务,冲账后还盈余9777.84元入财务现金账。这些事实,有肉类食品公司开给郭金彪、李玲的收据和应付款账,有郭金彪、周磊和公司出纳会计张淑丽等人的证言,也有公司的现金流水账记载:公司经营苹果“抵偿余(其他应付款)9777.84元”。

  2005年8月18日早上7点多钟,王曦突然接到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电话,让他抓紧去反贪局。王曦连早饭也没顾上吃,便匆匆忙忙地下楼,刚到楼下就被带上了警车。

  当天,王曦被颍州区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2006年1月10日,颍州区检察院以王曦涉嫌贪污罪向颍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控辩双方都拿蒜薹苹果说事

  2006年1月23日,颍州区法院公开审理颍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曦案。

  起诉书指控:1999年12月31日和2000年1月5日,王曦和周磊两次从涡阳县为颍州区肉类食品公司购进蒜薹2.731万公斤,扣除10%税款,计款6.4908万元。2000年3月,王曦让仓库保管员李稳装车,将蒜薹拉出销售,销售款被王曦占有。

  王曦当庭辩解:上述指控不是事实,公司购进的不是蒜薹,而是苹果,并将苹果抵了公司所欠的6万元债务,自己没有贪污公款。他请求法庭认真查清本案事实,公正断案。

  当审判长询问王曦有无证人到庭时,王曦请求证人周磊、出纳会计张淑丽、负责冷库降温的潘孝增、仓库保管员李稳和个体工商户葛德雨等出庭。

  经过法庭允许,审判长向证人告知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几个证人均签下如实作证的保证书,周磊和张淑丽作证,潘孝增和李稳等待到庭作证。这时,公诉人开始收拾卷宗,并向审判长提出:“鉴于本案出现新情况,请合议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即宣布:“经合议,同意公诉人意见,现在休庭。”休庭以后,检察院把4名证人带到了颍州区检察院一楼的一个办公室,说他们作伪证。

  2006年1月23日下午,检察院通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将周磊、潘孝增和李稳直接押往阜阳市拘留所审讯,两天后他们被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拘留,关进了阜阳市看守所。直到一个月后的农历正月廿七,周磊等人按照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要求,所作的证言与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相一致后,才被允许取保候审。

  颍州区检察院在取得这些“新”的证据后,2006年2月22日,颍州区法院在既不通知被告,也未通知律师及被告亲属的情况下,直接把王曦带到法庭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上,当审判长问公诉方有无新的证据出示时,公诉人说:“1月23日开庭时,由于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与其在检察机关作证不符,特申请延期审理。”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时,王曦明确答复:“有异议,是苹果!”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称:“本庭经合法审查,并对证人详细调查取证,经1月23日开庭及今天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且被告人在法庭上拒不认罪,请依法判处!”

  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再次强调:通过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带队到涡阳收蒜薹,证据充分!

  王曦一再要求查清是否收过蒜薹,蒜薹是从哪里收购的,运输者是谁,同时要求让与其同往山东拉苹果的两名司机出庭作证。事实上,只要这两名司机出庭作证,查明两人所结运费是在山东拉的苹果,还是在涡阳拉的蒜薹,案件就能水落石出。涡阳到阜阳不足百公里,如果是拉蒜薹的话,3车运费加起来不会超过1000元,而运输结算单显示,实结运费7500元,从阜阳到山东900多公理,运费与公里数相吻合,况且有驾驶员的原始记录为证。但公诉人坚持与本案无关,拒绝调查这一事实。

  最后陈述时,王曦铿锵有力地说了7个字:我的罪名不成立!
   

    判刑6年法院认定是贪污

  法院于2006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检察院又向法庭提交了耿皇乡政府出具的“我乡是生产销售蒜薹基地,在1999年底到2000年初周边城市阜阳、永城、亳州等企业单位曾在我乡批量购买蒜薹”的证明(事后查明这份证明是乡里按照检察院的意思写的)。2006年4月10日,颍州区法院以王曦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王曦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中,阜阳市中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会计师事务所对肉类食品公司的账目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证明了肉类食品公司账目平衡、没有短款,以及公司抵账后不但未短款,还增加现金9777.84元的事实。

  阜阳市中院经过审理,于2006年6月26日裁定撤销颍州区法院的2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9月13日,担任重审的审判长和书记员来到耿皇乡政府调查,明确了该乡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不是蒜薹生产季节,全乡管辖区内没有冷库,也没有见到人来收购蒜薹。

  颍州区法院在重审中,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对提交的证明上诉人无罪的新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能证明王曦无罪的事实进行了多次、多方面的调查核实,于2007年3月8日作出重审判决,仍以贪污罪判处王曦有期徒刑6年。

  重审判决后,王曦再次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颍州区法院的再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2007年5月25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以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阶段,王曦在陈述上诉理由时强调:一审判决书认定从涡阳县购蒜薹的“事实”不是事实,我收购的是苹果,不是蒜薹。

  王曦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在本案不存在贪污的对象,不存在贪污的行为,不存在贪污的事实,且检察院在一审程序当中严重违法,在法院不能确定证人作伪证的情况下,违法对证人进行刑事拘留,使原来出庭作证的证人作出了与客观现实相违背的证言。

  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书证,有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入库单等,证明王曦入库的是蒜薹。王曦质疑,把苹果写成蒜薹入库,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三组证据是证人周磊、李稳、张淑丽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是在涡阳县耿皇乡收的蒜薹,没有在山东收苹果。王曦的辩护人质疑,这些证据是在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取得的,这样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并且这些证言与前面所作的证言前后矛盾。

  2007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了与一年前刑事裁定相矛盾的(2007)阜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督办蒜薹冤案3年昭雪

  阜阳市中级法院对王曦作出有罪判决后,在安徽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高级检察官王友明指出:纵观本案,王曦冤案的发生,就是因为办案人员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实行了有罪推定。王曦无罪是肯定的。虽说几个证人后来的证言有些前后矛盾,但那是在被刑事拘留以后重新作的,剔除这些证言的虚假成分,是典型的无罪。

  王友明认为,王曦案存在太多的疑点:案发就不正常,是区委交办的案件。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在移送公诉部门的《起诉意见书》里写道:犯罪嫌疑人王曦、李稳涉嫌贪污一案,由群众举报,“根据区委书记办公会议意见和检察长安排办理”。既然区委有指示,区委领导叫办谁就办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哪里?区委让按有罪来办,检察院按照有罪推定的思路,没罪也得找个罪;颍州区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建议拘留证人,显然是不对的;把证人在看守所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充分,因为这些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安徽省一位人大干部告诉记者,从颍州区检察院、区法院到阜阳市检察院、市中院,之所以使王曦案一错再错,不愿纠正,根本原因是担心被错案追究。

  2007年10月,阜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伟,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储金水先后批示,要求复查,并报结果。

  在王曦的一再申诉下,2007年7月16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蒜薹案”进行再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不能证明王曦在食品公司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王曦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周磊证明参加收购蒜薹,但没有证明什么时间收购,公诉机关也未举出其他参与收购的证人证言;耿皇乡政府作为法人机构,不能证明阜阳是否有单位到其乡里购买蒜薹,不具备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原审法院调取耿皇乡证明其辖区内没有冷库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辩护人所举证据,法院认为,安徽金阳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是法院委托检验,来源合法,检验的最终结果为账目平衡,应予确认。

  郭金彪证明其5万元押金已被公司用苹果抵账。流水账记载,郭金彪的5万元押金、李玲的1万元押金也被平账。法院审理认为,该6万元的公司应付账已被平账,但账目没有记载该6万元款从何而来。

  综上,原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指控王曦犯贪污罪的事实存在;辩护人所举鉴定结论及食品公司有6万元应付账被平账,能否认王曦有贪污行为。

  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王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证据不足;因王曦所在公司的账目平衡,没有贪污对象,指控有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故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曦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依法宣告王曦无罪。

  10月22日,王曦被宣告无罪,回到了别离3年多的家中和亲人团聚。 (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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