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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元存款为何取不出? 阜南一储户起诉信用社胜诉
发布:2009-4-23 20:47:29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一储户早年将钱存入信用社,少量余额一直未支取,去年该储户持存单取钱,却遭到信用社拒付。为此,该储户将信用社告上法庭,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信用社败诉。
现年63岁的刘银林(化名)原为阜南县一乡镇干部,1982年和1984年先后在当地信用联社设立两个活期存款账户,至2008年10月,其持有的两个存单上尚有1834元余额。但刘银林持存单去该信用社支取存款时,却被以“该存款已被取走”为由拒付。刘银林无奈提起诉讼,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该信用社提出两条理由:一是认为刘银林所存款项原为公款且已全部支取,二是认为原告对该存款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银林提供的存款凭据明确显示有存款余额1834元,表明与被告信用社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及储蓄存款的相关规定,原告有随时支取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存款类纠纷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束,因此被告信用社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该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
被告信用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该信用社虽上诉称刘银林系公款私存,但因其活期存单上写明的户名为刘银林,其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属该案审理范围,故认定信用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者:石中原 姜勇)
现年63岁的刘银林(化名)原为阜南县一乡镇干部,1982年和1984年先后在当地信用联社设立两个活期存款账户,至2008年10月,其持有的两个存单上尚有1834元余额。但刘银林持存单去该信用社支取存款时,却被以“该存款已被取走”为由拒付。刘银林无奈提起诉讼,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该信用社提出两条理由:一是认为刘银林所存款项原为公款且已全部支取,二是认为原告对该存款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银林提供的存款凭据明确显示有存款余额1834元,表明与被告信用社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及储蓄存款的相关规定,原告有随时支取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存款类纠纷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束,因此被告信用社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该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
被告信用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该信用社虽上诉称刘银林系公款私存,但因其活期存单上写明的户名为刘银林,其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属该案审理范围,故认定信用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者:石中原 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