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法庭之上争“风光” 法院判决双方均无过错

发布:2009-4-28 21:51:44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前后房屋相邻的两家邻居因变动原住房高度引发纠纷,居前邻居因在原住房顶加盖起小阁楼,居后邻居认为影响自家采光通风权益,而将居前邻居告上法庭。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近日在阜阳中院审结,因双方争议行为未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故终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颍上县杨湖镇居民郭明和蒋民(均为化名)系前后邻居,郭居南在前,蒋居北在后。2004年11月郭明出资购买该镇供销社的楼房两层四间,2005年4月蒋民出资购买该供销社的平房两间,两家的房屋相距5米。
2007年郭明在二楼房顶加盖第三层小阁楼,后蒋民在自己平房顶上加盖一层房屋。由于双方房屋的高度有新的差距,居后的蒋民认为居前的郭明新建第三层楼房严重妨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8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明停止侵害,拆除建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蒋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明侵权事实,故判决驳回其诉求。蒋民则认为郭明加高楼房对其造成的通风、采光影响,是自然规律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以无须举证的理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蒋民与郭明的房屋相距5米距离,不符合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要求,但这种现实为历史所形成,且对原住房双方均采取了加高扩充的行为,基于相邻关系的邻居,双方均应担承起一定的容忍迁让义务。郭明加盖小阁楼房屋,高度虽较原楼房超出1米余,但对蒋民的正常日照、采光和通风影响未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故对蒋明的上诉理由和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者:石中原 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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