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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入室抢劫强奸 三被告一审获死刑
发布:2009-5-7 14:33:55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抢劫强奸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决定对被告人王明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薛孝成、王明魁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马店镇孙某某家,翻墙入院、蒙面、跺门入室,持棍对被害人孙某某殴打,后抢走现金800元、手表一块、洗头膏等物,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轮奸。
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马店镇吴某某家,撬门、蒙面入室,并将吴某某挟持至村前并对其实施轮奸。同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闸北镇,翻墙入院、撬门、蒙面入室,持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抢走现金l00余元。当夜三人又窜至同村卢某家,抢劫“金羚羊”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同月22日夜,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新兴镇,撬门入室,盗窃刘伟家“时风”三轮车一辆(价值3500元)、沙发一套(价值l200元)、影碟机一台(价值200元)、“海尔”电视机一台(价值l200元)及被子、窗帘等物。
另外,三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十几起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参与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妇女多人,并具轮奸的情节;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作者:朱晓非 怀岩 耿纪标)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马店镇孙某某家,翻墙入院、蒙面、跺门入室,持棍对被害人孙某某殴打,后抢走现金800元、手表一块、洗头膏等物,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轮奸。
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马店镇吴某某家,撬门、蒙面入室,并将吴某某挟持至村前并对其实施轮奸。同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驾驶摩托车窜至涡阳县闸北镇,翻墙入院、撬门、蒙面入室,持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抢走现金l00余元。当夜三人又窜至同村卢某家,抢劫“金羚羊”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同月22日夜,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三人骑摩托车窜至新兴镇,撬门入室,盗窃刘伟家“时风”三轮车一辆(价值3500元)、沙发一套(价值l200元)、影碟机一台(价值200元)、“海尔”电视机一台(价值l200元)及被子、窗帘等物。
另外,三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十几起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参与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妇女多人,并具轮奸的情节;王明会、薛孝成、王明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作者:朱晓非 怀岩 耿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