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宅基四年漫长诉讼 促和解法院案结事了

发布:2009-5-11 14:31:34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  编辑:晓宇
    日前,临泉县庙岔镇村民韩某与张某之间因争夺农村宅基地先后经过两级法院5次裁判及执行、历时长达4年之久的宅基地纠纷在临泉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一起因争夺宅基地而一度剑拔弩张、寻死觅活的执行案件经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做到案结事了,不仅体现了临泉县法院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理念,而且还实践创新了该院协同社会各部门共同处理疑难案件的执行和解机制。

  韩某和张某均系临泉县庙岔镇祁庄村村民。1988年土地调整时,二人所在村进行了宅基地规划,韩某分得一片面积为0.308亩的宅基地,且在宅基地上植了树。2005年,在部分群众的要求下,所在村又进行第二次宅基地规划,对以前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调整,张某以抓阄方式取得了原属韩某管理使用的0.308亩宅基地使用权。据此,张某即在该宅基地上建了房屋。由于农村有“老婆孩子不让人,房地边子不让人”的说法,受到他人嘲笑的韩某认为是张某蓄意抢走了自己的宅基地,遂于2005年11月起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以所在村第二次宅基地规划不合法、张某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损失。临泉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于同年11月24日裁定驳回了韩某的起诉。韩某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阜阳市中院裁定由临泉法院继续审理。同年11月24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遂再次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起诉张某主体不适格,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宅基地使用权,应有政府部门先行确权,遂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韩某的起诉。韩某经过两级法院四次裁判,亦未能要回宅基地,便多次上访,要求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对其争议宅基地进行确权。2007年8月1日,庙岔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争议的0.308亩宅基地再次确权给了韩某。由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2月18日,韩某再次起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停止侵权,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归还其宅基地使用权。临泉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于2008年4月8日判令张某在30内拆除建在韩某宅基地上的房屋。

  然而,一纸判决的作出,并不代表着案结事了。2008年5月12日,由于张某未依判决拆除房屋,韩某便申请临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败诉的张某则认为其宅基地是村委会分给他的,树木是村委伐的,自己建房有理有据,法院判自己拆除房屋返还给韩某宅基地的判决不公,系冤枉的,几次以死来抵制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在执行阶段,张某为保住房屋,孤注一掷,抱着与房屋共存亡的决心举债又在原房屋上加盖了一层。如强制拆除房屋,将给张某及其家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案件执行的难度以及强制执行后产生的种种不利后果,临泉县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延长执行6个月。2008年8月8日,韩某看到张某的房屋不仅没拆除,还准备加盖一层,携带农药瓶到法院以死相要挟,强烈要求临泉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韩某还多次分别到省、市、县人大、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监督该案的执行。该案的执行遂成了临泉县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稍有不慎,将有可能酿成惨剧和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为了妥善处理该执行案件,自该案立案之日起,就引起临泉县法院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县法院院长窦灿辉、副院长李涛、执行局局长张俊杰就分别指示执行人员要将该案办成一个使社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执行司法效果显著、各方都比较满意的一个案件。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达到让韩某和张某都满意的一个结果,难度可想而知。

  为了达到让双方执行和解的结果,临泉县法院院党组就该案的妥善执行多次开会研究制定执行方案,还分别向省高院、市中院、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县政府报告,通报了法院的执行方案,得到各方支持。同时,针对韩某、张某之间诉争的根源其实是面子问题,是“老婆孩子不让人,房地边子不让人”等旧观念作祟的问题,协同当事人所在庙岔镇政府、祁庄村委会共同做二人的思想工作。期间,临泉县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等都亲自做当事人和解工作达20余次,县委政法委召开有关单位协调会4次,做当事人协调工作10余次,终于使得韩某、张某之间的疙瘩有所松动。同时,县委政法委、临泉法院、庙岔镇政府、祁庄村委会也就韩某宅基地的置换及其赔偿提出补偿30000元的建议,不仅弥补了韩某这么多年的损失,而且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张某的损失,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终于使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欢。2009年4月30日,韩某、张某二人一笑泯恩仇,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起历时四年之久的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得以圆满解决,也让在场的临泉县法院办案人员及领导长松了一口气。(作者:朱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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