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发布:2008-10-12 10:08:02 来源:阜阳信息网 浏览次 编辑:晓宇
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为进一步摸清我国经济发展底数,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这项工作需要您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涓涓细流汇成江海。您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是全市乃至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对国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都很有意义。
《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希望您能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普查资料,这也是您的法定义务。我们保证维护您的正当权益,依法保守您的商业秘密,并郑重承诺:经济普查取得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资料,严格限于经济普查之目的,绝不作为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清查摸底(今年10—12月)和现场登记(明年1—5月)这两个主要阶段,请您全力配合普查员工作,提供您或贵单位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资料和经营证件。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衷心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合作,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阜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为进一步摸清我国经济发展底数,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这项工作需要您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涓涓细流汇成江海。您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是全市乃至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对国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都很有意义。
《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希望您能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普查资料,这也是您的法定义务。我们保证维护您的正当权益,依法保守您的商业秘密,并郑重承诺:经济普查取得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资料,严格限于经济普查之目的,绝不作为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清查摸底(今年10—12月)和现场登记(明年1—5月)这两个主要阶段,请您全力配合普查员工作,提供您或贵单位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资料和经营证件。对此,我们深表谢意!
衷心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合作,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阜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