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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对叔父大打出手 阜阳中院依法获刑三年
发布:2009-3-18 12:12:52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叔侄合伙开办窑厂期间生出矛盾,侄子为出气,竟将叔父殴致重伤。近日,阜阳中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依法判处颍上农民王林山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32岁的颍上县谢桥镇农民王林山,与其叔父王某几年前合伙经营窑厂,后因生意上的事情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2月15日,王某驾车去该镇接技术工人返回窑厂。当晚9时许,当其行至一大桥北侧时,与其侄子王林山所驾驶车辆迎面相遇。王林山调转方向追上叔父王某车子,超车后将车拦停在王某车前。王林山下车后来到王某车门前,当王某打开车门玻璃欲问话时,王林山随即挥拳击打王某眼部,后又将王某从车上拉下殴打。致王某右眼视网膜震荡,视力下降构成轻伤,腹部损伤致脾脏包膜下出血,脾脏血肿最终脾被切除,构成重伤。
2008年7月王某出院后经人调解,与侄子王林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林山支付全部经济损失19万元。同年8月22日王林山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林山有期徒刑三年。王林山不服,以王某重伤不是自己行为所致,且已和叔父和解并赔偿,提出上诉,请求判处其缓刑。阜阳中院终审认为,虽然该案发生在叔侄之间,且已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但被告人作案时主观恶性较深,在案件审理期间其悔罪态度仍不明确,同时原审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考虑其从轻情节,故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石中原 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