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抢劫金店案一审判决三被告死刑

发布:2009-7-21 10:04:06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6月1日发生在界首市鑫鑫金宝店内的持枪劫案(本报曾连续报道)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对三名被告人王清彬、曲庆友、王相国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6月1日20时许,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农民王汉玉(越狱潜逃时死亡)、王清彬、王相国、曲庆友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冲到界首市鑫鑫金宝商店内,抢劫总重量达2484.23克的金饰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四人逃离时遭遇巡警,曲庆友、王相国开枪,致界首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协警员于少甫身中2枪倒地。
    四被告人抢劫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人民币677475元。经法医鉴定,于少甫的伤情构成重伤。
    此案发生后,界首市公安局迅速侦破。此前王清彬等人2007年到2008年间在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解放路金双喜珠宝店、河南省唐河县等地实施的12起抢劫案也同时告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其他犯罪的另6名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春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何砚思有期徒刑六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国强、许清峰、张永祥、林国恩有期徒刑五到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到5万元不等。查获在案的枪支、子弹等予以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告人曲庆友、王相国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少甫(金店劫案中勇斗歹徒负伤的协警员,现已录为正式民警)经济损失人民币270365.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张燕 倪玲  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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