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犯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13年
发布:2011-12-21 9:14:56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正义网安徽12月20日电(通讯员 利检)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把手,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却把它当作摇钱树,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3年,阜阳建工集团中标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工程,刘某安排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工程施工。2003年9月,为感谢亳州市中院原院长杨某(另案处理)在该院综合楼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帮助,及以后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刘某和王某经商量欲送20万元给杨某,王某从建工集团垫付工程款中拿出20万元交给刘某,刘某在杨某办公室将存在阜阳建行的一张13万元存折和7万元现金送给杨某。2003年至2006年春节,王某与刘某经商量为能使杨某在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分5次共计送给杨某10万元人民币。
2004年11月,刘某向杨某推荐阜阳建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建亳州市中院办公大楼内装饰工程,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某同刘某一起到杨某家中送给杨某5万元人民币。
1999年,刘某为了使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刘某义(已判刑),能够在阜阳建工集团承建审判大楼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于1999年至2003年间,先后七次送给刘某义14万元人民币。
刘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17次共收受他人贿赂278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