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多项利好措施促进就业

发布:2009-2-21 20:11:1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晓宇

    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23条意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企业招人将获财政补贴

    今年,我省将加快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乡村旅游、物业管理、家政等服务业,充分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大力引进劳动密集型项目,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全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规模种植、养殖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最大限度吸纳劳动力就地就业。

    2009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企业吸纳“4050”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的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今年将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基层

    今年,我省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根据要求,在编制限额内,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公开考录和招聘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为鼓励大学生进基层,我省规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为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我省对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同时,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

    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

    针对农民工就业,我省将对组织及个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同时,大力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根据要求,对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返乡农民工,我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农民工培训上,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在岗培训的,我省将给予相应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自主创业可享多项补助

    今年,我省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组织起来就业补助、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通过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保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措施鼓励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

    根据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适时提高社保补贴标准

    针对城镇困难就业家庭、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今年我省制定了特别的援助政策和措施。提高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质量,适时提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将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信息来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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