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能耐”随身带枪 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临泉一中年男子为显示“能耐”,竟非法购买枪支弹药随身携带,当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又持枪将他人枪击致死,因构成故意杀人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近日被阜阳中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7.2万余元。
现年38岁的临泉县瓦店镇农民温志龙,家庭生活富足后为“防身壮胆”,于2004年4月托他人从境外购买一支军用五四类手枪及12发子弹,并经常随身携带。
2008年6月28日晚8时许,该镇村民韦某、钟某、余某一同驾车声称去找温志龙要欠款,并有另外三人随同。温志龙得知消息后即与当晚一起吃饭的三名同伴驾车返家,并电话安排他人找人帮忙。途中,温志龙取出手枪验枪试射,见枪使用正常。
温志龙到家后,见韦某等人站在自家门口,便质问韦某为何来其家并用手指点韦某脸。钟某见状上前阻止,温志龙即从随身背包内取出手枪对钟某下肢射击,击中钟某左大腿,致其左股动脉破裂造成大失血休克死亡。此时双方众人发生互殴,温志龙方多人持砖块追砸韦某,后韦某逃离现场,余某因左肩胛被人用刀砍,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温志龙让他人电话报警后逃离。同年6月28日,逃至河南省沈丘县城的温志龙被抓获。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温志龙对杀害钟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害人余某不是其直接致死,辩解对余某死亡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阜阳中院认为,被告人温志龙纠集多人参与殴斗并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追究其首要分子法律责任。同时温志龙又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作者:石中原、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