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发布:2009-5-10 22:27:32  来源:阜阳政府网  浏览次  编辑:晓宇
    救助对象:1.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2.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3.重点优抚对象;4.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病种:1.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2.重症慢性病。3.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审批机关:各县、市、区民政局。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民保字[2008]29号和市民政局民低保字[2008]4号文件。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乡镇、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拟报申请人,委托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将相关材料转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材料后,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对突发性大病重病患者,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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