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银行抢劫案犯为赎罪写防盗抢指南

发布:2007-6-13 18:31:4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晓宇

    本报讯 6/1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将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天,此案主犯潘志远的首席辩护律师张伟向本报记者透露了部分案情细节。

四被告人分别请了律师

根据起诉书指控,今年40岁的江苏省江都市无业市民潘志远,从1996年至2007年的“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亲自制造并参与了5起盗抢大案,他所侵害的对象多是金融机构。

为了保全性命,主犯潘志远的家人经多方打听,专门聘请了省律协常务理事、省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张伟作为潘志远的首席辩护律师。

据了解,“1·28银行爆炸抢劫案”的其他3名被告人曹春明、何叶、糜勇也各自聘请了辩护律师。

主犯自称辩护是为女友

明知自己所犯的是弥天大罪,被法律宽恕的可能性极小,主犯潘志远还是决定聘请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这一切,潘志远自称“是为女友而进行辩护”。在第一次会见中,潘志远就向张伟律师表明了心中的这种想法。据潘志远说,如果不是心中放不下女友,他也许就放弃了对自己的辩护。他知道,犯下这种大案,罪责难逃。于是,当他被警方擒获后,主动向警方供述了当时还未被警方掌握的同伙以及另外两起盗抢大案。

潘志远说,他女友小他很多,两人已交往多年,女友对他也很好,他认为最对不起的就是女友,所以,“为了女友”也要为自己进行辩护。

潘志远自认是“掌控者”

由于“1·28滁州银行爆炸抢劫案”影响巨大,性质恶劣。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潘志远自知罪孽深重。对于警方和检察机关对自己主犯身份的认定,潘志远并没有否认。他对律师说,他“掌控”了整个作案进程。

潘志远称,在案前策划、踩点、准备作案工具以及实施作案的过程中,他一直都是掌控者。潘志远说,他是为“谋财”,而不是“害命”。因此在作案时,他特意将爆炸物放在银行营业大厅当时没有人的2号窗口,而不是工作人员所在的3号、4号窗口。作案时,他们虽然携带了枪支,但并没有拿它用来行凶。

张伟律师说,潘志远所说的这些话,有些已经得到警方认定,有些并没有得到证实。

狱中写银行防盗抢指南

潘志远除了聘请“知名律师”外,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下了20余页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和“我为自己辩护”材料。

根据多年盗抢经验,潘志远写出的“银行防盗抢的防范措施”,详细写出了他对金融机构如何加强管理以及如何防抢、防盗的建议,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指出了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张伟律师说,潘志远所做的这些无疑是为自己争取立功机会,减轻法律的惩罚。

潘志远虽然全力为自己争取保命机会,但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和将来的命运,他的心中其实早有了充分的打算。潘志远在一次会见家人和律师时表明,如果到了那一天,他愿意捐出自己的身体器官来“赎罪”。

律师认为嫌犯非常聪明

对于嫌犯的印象,张伟律师表示:“非常聪明和精明”。根据潘志远自己所述,他所掌握的制枪及爆炸物的专业知识,都是从报纸电视及相关书籍中学来的。“这些,对于只有高中文化知识的潘志远来说,没有钻研的功夫,是很难办到的。”

“就案件情节和事实看,确实可以用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来形容。但是,任何一个犯罪都有他的起因、动机、根源和背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张伟律师表示,即使是罪恶滔天的罪犯,他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法制精神。

张伟律师表示,作为爆炸案主犯的第一辩护人,他有职责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张伟律师同时认为,今天并不排除有“当庭宣判”的可能。

(本报记者 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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