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捞钱”出售假币 两被告各判10年
发布:2009-5-13 19:50:45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为牟取非法利益,竟出售、购买三十万元假币。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出售假币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家耐、孙振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2007年11月初,被告人郑家耐在广东省揭阳市接到被告人孙振伦的电话,孙振伦让郑家耐给弄30万元的假币,郑家耐即电话与“老三”(身份不详)联系,得知“老三”正在去利辛送假币的路上,其电话告知“老三”一个朋友要30万元假币,并约定以330元真币购买1万元假币,让“老三”将所要的假币送到利辛县青年路水果批发市场,其儿子郑海博(在逃)接货。11月6日,被告人孙振伦从郑海博处将30万元假币取走。当晚孙振伦在进行假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家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予以出售,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孙振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出售,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