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球破裂鉴定为轻伤 检察院火眼金睛还原伤情

发布:2009-5-11 22:57:43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错误的法医鉴定结论依法进行纠正,将被害人的伤情由轻伤改为重伤,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刑罚。
    2008年6月4日7时许,颍东区武某与邻居王某因屋后挖水沟之事发生争吵,王某的婆婆罗某上前助战,厮打中武某用手将罗某右眼戳伤,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情为轻伤。
    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通过审查全案证据,发现被害人罗某右眼球破裂伤、内容物脱出,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伤情已达到重伤的标准,而卷中的鉴定结论却为轻伤。
    法医鉴定结论是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轻伤,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缓刑。对被告人不能罚当其罪,刑罚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体现。为慎重起见,承办人再次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认为被害人罗某的伤情可能构成重伤,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罗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建议。
    经过重新鉴定,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该案由颍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者:张燕  谢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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