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出台明年启动试点
发布:2012-11-10 17:32:30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患了重大疾病,不仅个人身心痛苦,家庭也往往因此背上沉重负担,导致“因病返贫”。不过,这一现象有望随着大病保险政策的推行逐渐缓解。昨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
哪些群体符合条件?
对象为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据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省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大病保险报销多少?
个人最少只要承担20%
“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累计费用超过起付线,就可以再报销。”相关人士解释,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按照政策,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到80%,这意味着属于大病保险类别的费用,个人最少只要付20%即可。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50%。
大病保险门槛几何?
个人筹资不用百姓掏钱
据介绍,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为15元/人。不过,这笔钱不会额外增加老百姓的负担。按照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金额中统筹解决资金来源。此外,如果是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将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出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金。政策性亏损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合同约定承担比例;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商业保险机构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报销是否方便快捷?
实行互联互通、即时结报
和新农合一样,我省大病保险将实行即时结报。
按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并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实现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
病人可自愿选择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对其它原因没有及时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
何时能享大病保险?
明年先在多个县、市试点
按照计划,我省将在2013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个市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省卫生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个县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县。同时,其它新农合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安排大病保障专项资金,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大病病人予以再补偿,让全省各地新农合大病病人可以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随后,我省将逐年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在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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