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嘴上功夫腐败”官员下“最后通牒”
“说”,还是“不说”?6月29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们将在此之前做出权衡,在规定期限内坦白的党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隐性腐败官员必须选择“说”还是“不说”;什么样的违纪行为将被“从宽”;司法机关有可能出台司法解释;是否会有很多违纪者接受“坦白从宽”
“最后通牒”
也许,一些人正数着不断流逝的时间,思考着“说”,还是“不说”。他们审视着从北京发出的一份文件,文件要求在30天内说清自己隐秘的腐败行为,否则将面临严惩。
而现在,还剩下15天。6月29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们将在此之前做出权衡,不过中纪委官员说,在规定期限内坦白的党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中纪委5月30日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详细列出了“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8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纪委官员说,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一些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此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些党内腐败的新形式,而之前,这些腐败行为因为相对隐秘而难以认定。
“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6月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贯彻实施《规定》会议上这样说。
何勇还表示,《规定》是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央纪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颁布了这个规定。
“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反腐专家们说,在十七大前颁布上述规定,亦是执政党对腐败分子的一次高调警告:中央宣示自己已清楚那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腐败行径,并且要制规查处。
更有评论人士认为,这是一次针对隐性腐败官员的“最后通牒”。
规定细化超出以往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中纪委系统官员说,《规定》是对过去几年查处案件,特别是近一年多来反商业贿赂、查处大案要案、惩戒高官等举措的总结。该人士说,新《规定》对相关腐败形式的细化程度远超以往。
其中《规定》第二条说,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所谓“干股”,就是官员仰仗着手中的权力入股,无需投入分文便可拥有的“股份”。
在过去两年中展开的声势浩大的清理“官股”行动,其中以整治“官煤勾结”为典型。2005年8月,因痛感煤矿企业中官商勾结造成的关停不力、矿难频发的现实,国务院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在当地煤矿有股份的官员“限期一个月内撤资”。
然而反腐专家说,“官股”虽遭清理,但“干股”依然难以清除,因其没有投入资本,所以也无资金可撤。在一些企业,“影子股东”已成公开秘密,是清理“官煤勾结”的顽症所在。
这种明目张胆的腐败,如何处理?此次《规定》对上述“干股”做出明确禁止,并详细规定了各种“干股”形式的违纪处理标准。与上述规定类似的还有《规定》的第三条,即严格禁止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而当下正在中国火爆的股市亦被纳入注意范围,规定第四条说,掌握权力的官员如果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获得明显超额的“收益”亦将被认定违纪。
与之前相关规定一脉相承的是,以给官员的子女亲属等安排工作,但其亲属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一并列入违纪范围。
官员子女亲属依仗父母权势收受贿赂早已是普遍的腐败模式,有人总结为“衙内”现象——“衙内”一词来自于《水浒传》,其中高俅之子人称“高衙内”。
与之前不同的是,《规定》特别说明情妇 ?穴夫?雪也包括在内。执政党对官员的作风问题正日益重视,2006年被查处的刘志华、李宝金都被纪委指“生活腐化”,而一些情妇?穴夫?雪已成腐败掮客。
《规定》第五条明确列出,严禁官员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反腐专家说,以赌博的方式故意输钱给对方早就是中国传统的行贿手段,然而之前党纪一直未有明确禁止,《规定》此次同时解释了如何认定的具体条件。
何勇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这些行为貌似不违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复杂性,但实质上没有区别,性质上都是受贿!”
直指隐蔽性腐败难题
中纪委系统人士说,一个显著特征是,《规定》所列举的违纪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
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国正在进行的大规模反商业贿赂活动亦给纪委提出新的挑战,现中纪委常委、上海市纪委书记沈德咏说,商业贿赂的花样正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执政党的反腐措施从反明显腐败向反纵深的隐蔽性腐败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中每一项具体的“禁止”条款,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腐专家说,之前,对于如何确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对模糊。因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正成为诸多腐败官员的选择,2006年中纪委对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立案检查时也曾指出,陈涉及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
包括很早就被提出的“权力期权化”问题已受到广泛诟病,被认为是一种隐蔽和“高明”的腐败策略,观察家说,有针对性的反腐举措“也应如电脑杀毒软件般不断升级”。
但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湖南省纪委官员说,“有时候我们纪委查处了,但是到了司法机关那里无法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很多法律规定都相对原则,难以细化。”
“针对这一情况,中纪委先行在党内出台了这样一个细化规定。”上述纪委官员说。亦有纪委系统人士称,该《规定》在党内先实行检验,将来可能会由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纪委和司法系统在查办案件中的衔接。
什么人将被“从宽”
6月8日的中纪委贯彻《规定》的会议上,何勇再次明确提出了“30天”内主动交代的要求,“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我们希望尽可能地教育、挽救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
他对《规定》的执行提出了三条注意事项:
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中国在“文革”后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最早见于1989年,“两高”当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坦白的期限至1989年10月31日止。
不过此后针对大规模党员限定坦白期限的措施并不多见,此次中纪委在十七大前明令限期,极具反腐宣示意味。纪委官员说,中央纪委今年将派出专门检查组,检查省部级纪检部门落实该《规定》的情况。
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某省级纪委一位处长称,“这肯定不是一个小动作。”
6月8日的会议上,何勇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
“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亦有纪委系统官员表示,不能指望违纪官员成群结队站出来交代问题,“这不现实,但话说在前面,确实会有一定震慑意味。”
何勇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不能寄希望用一两个解决所有违纪违法问题,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紧迫而又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根据实践要求创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