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原院长张登岐一审被判十年

发布:2007-6-6 15:05:1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晓宇
    昨天下午,淮北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阜阳师范学院原院长张登岐(正厅级)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张登岐,男,1958年8月出生。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任阜阳师范学院党委委员、院长,2003年6月至2006年6月任阜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其间,2002年3月至2006年1月兼任阜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登岐利用其担任阜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及阜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武某等8人的贿赂共计53.4万元,并在工程建设、人事任免、招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罗剑 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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