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房产公司乌龙卖房 被判退房加赔偿

发布:2008-11-29 11:17:17  来源:安徽商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阜阳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市中心区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规划,将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建成商品住宅房屋出售,导致购房者利益受到侵害引发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阜阳中院终审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双倍退赔购房款项。

  业主李三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以总价35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之后,李三石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购房款11万元,余款24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7年12月24日,被告公司发函给原告,告知李三石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由原约定的70年变更为40年,引发原告不满。

  由于被告公司预售给原告的房屋,系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起的住宅,2008年1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被告违法开发建房事实,依法撤销了该地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三石以被告公司隐瞒违法事实,构成欺诈预售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将商业性用房改建为住宅的行为违法。且故意隐瞒商业性用房土地有偿使用年限为40年的法定条件,在合同中向原告承诺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虚假保证,造成原告对合同重要内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服,以规划的改变是行政管理关系,未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为理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者:石中原 民一亭 武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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