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双龙医院疑就人命案将被罚款3000元

发布:2009-4-1 22:56:18  来源:安徽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晓宇

    阜阳颍州区农民李金龙,在阜阳双龙医院治疗皮肤病后莫名死亡。今年2月至今,本报连续6次报道受到阜阳市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该医院因涉嫌超范围经营和使用假药,被阜阳市卫生局和药监局同时进行调查。

    记者昨日从阜阳市卫生局了解到,属于卫生部门负责的调查部分已有结果,初步认为双龙医院超范围经营,拟对其处罚3000元,并责令其改正。面对卫生部门的这一处罚,死者的哥哥李金水表示,卫生局的处罚过轻,一条人命才罚3000元,存在包庇医院的嫌疑。对于家属质疑,卫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自己是依法办案,不存在包庇。
 
    家属质疑:一、罚3000元+改正=1条人命?
 
    事件发生于今年1月20日,当天,李金龙住院治疗皮肤病,用了医院自制的药物后,于次日清晨死亡。很快,阜阳市卫生局和药监局介入调查,3月24日,阜阳市卫生局将初步调查结果通知医院,2天后,死者家属才拿到这一结果。

    这份家属出具的“结果”复印件的真实性,得到了阜阳市卫生部门的肯定。记者看到,这份所谓的结果,名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称:阜阳双龙医院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擅自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2009年3月30日之前,到阜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等了2个多月,就等到了这么个处罚。”李金水说,家人对卫生主管部门满怀期望,一直盼望能有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谁知道仅罚款3000元。“如果我们家人到此不再追究,是不是就罚3000元就算了?我弟弟的命才换来对医院3000元的罚款?”李金水称对此处罚不满,要向卫生局讨说法。

    二、卫生局存在包庇嫌疑?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提到的相关法规条文,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记者进行了解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对于卫生局处罚的这些依据,家属质疑称,医院被包庇了。李金水说,四十七条后半部称“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死人算不算情节严重?为何只罚款?”
 
    此外,八十条中有两款,李金水称卫生局只按第一款执行,而回避了第二款。“第二款的处理结论也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回避怎么保住医院?”
      
   
卫生局回应: 一、罚款3000元并非为人命
 
    带着家属的质疑,记者采访了阜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告知医院将受到的处罚,并不是最终定论,在30日之前,医院有权为自己申辩。此外,告知书中的罚款3000元,并非追究患者死亡的责任,而是针对医院的其他过错。
 
    据其介绍,虽然李金龙因治疗皮肤病死亡,但目前无法认定其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依据医院在超范围执业时的收入,是否超出3000元来认定。该负责人说,据调查,医院此项收入不足3000元,不能按照八十条第二款执行。“只有认定患者的死,是医院超行范围执业的行为为造成的,才能依据第二款进行处罚。”据其称,卫生主管部门绝不会包庇“出了事”的医院。
 
    二、建议患者起诉医院
 
    据卫生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称,如果双龙医院被最终认定超执业范围,那就不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一般在起诉前或起诉中进行,其结论往往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据其介绍,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机构,来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目前,李金水已通过律师,准备起诉双龙医院。他说,卫生局的解释并不能说服家属,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医院出事后调查了2个多月,最终仅开出3000元的罚单,让人难以信服,“毕竟,这是条人命。” (作者:张杰 武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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