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原人大副主任贪污受贿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2009-4-16 8:39:40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  编辑:晓宇

    4月15日下午,阜阳市中级法院对颍上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绳允贪污、行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绳允被三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案被告人刘树林被以贪污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绳允,男,现年51岁,大学文化,颍上县人。从1993年起先后任颍上县税务局长、县国税局长、县政协副主席兼国税局长、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01年4月任颍上县政协副主席兼任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任颍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级),2008年8月27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树林,男,现年45岁,颍上县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贪污、行贿犯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逮捕。

    阜阳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绳允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颍上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树林,共同贪污该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扶贫资金222.60万余元,并为实施贪污犯罪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6.2万元,另外绳允还以虚开报销凭证方法贪污公款23.45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绳允还自2002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该县国税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和索要他人贿赂计86.82万余元。

    在绳允与刘树林共同贪污和行贿的犯罪事实中,数额最大和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笔是贪污该县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户资金。2006年下半年,颍上县财政局划拨生均经费至该县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计划用于农村中小学图书及书柜采购。被告人绳允与刘树林计议,通过低价购进图书,以高价报销书款从中贪污谋利。

    2007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树林按绳允安排,以书商赵某提供的图书公司名义与该县教育局签订了按图书定价9折的价格,销售221.4万余元图书的协议。同年3月8日经绳允签批,刘树林从该县危房改造资金专户中领取到全部书款221.4万余元。此后刘树林除按与书商赵某私下协议付出书款110.7万元外,余款110.7万元被转至他处账户,并由绳允安排暂由刘树林保管。在实施该笔贪污行为中,绳允和刘树林还先后向该县原教育局长蔡某和计财科长李某行贿26.2万元,以取得二人在签订协议时的配合。

    2005年11月被告人绳允经与刘树林计议,还以虚构项目从安徽省财政厅申请到15万元扶贫资金,后由刘树林注册成立农业开发公司,并经绳允签批划拨预付款8万元至刘树林帐户,后绳允从刘树林处拿走6.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绳允在受贿犯罪中,先后持续六年时间。从2002年开始至2007年期间,绳允利用担任该县国税局长、财政局长的权利,为他人申拨资金、减免税收、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收受和索取40人的财物合计86.8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绳允、刘树林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阜阳中院认为,被告人绳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刘树林共同贪污公款,为顺利实施贪污行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绳允还利用虚开报销凭证方法贪污公款,并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树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绳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树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和绳允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对绳允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对刘树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作者:石中原 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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